- 來源/發表人: 發表時間:2014-3-21 閱讀:4280 次
為加強市場內經營主體商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不合格農產品活動,確保市場內經營主體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農產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農產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不合格農產品退市制度,是指對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農產品,采取停止銷售并退出市場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二條 下列農產品為不合格農產品,應停止銷售,退出本市場:
1.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2.不符合食品衛生安全要求的;
3.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4.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的,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7.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9.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屬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三條 本市場內的經營主體發現所銷售的農產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農產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點相關不合格產品,登記造冊;
2.將不合格產品撤出市場,并通知供貨方配合召回已售出產品;
3.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商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4.可能造成安全危害的,應立即向當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調查。
第四條 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農產品,本市場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且在市場公示欄予以公示。市場內經營主體應配合追回不合格農產品,為購貨者辦理退貨,并將追回后的不合格農產品銷毀。
第五條 本市場管理人員應對本市場內經營主體的農產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農產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退出市場;情節嚴重的,責令經營主體退出市場,解除租賃合同,并報告當地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查處。
第六條 本市場內經營主體應對消費者作出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并在出售農產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